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连锁饮品品牌,品牌以独特的“雪王”形象及红白色调装潢著称,具有极高的市场辨识度。淄博冰语时间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有“冰语时间”商标,但其LOGO设计、门店装潢、产品宣传甚至店员工装等方面均摹仿蜜雪冰城,一审法院判决冰语时间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淄博冰语时间判赔50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蜜雪冰城 VS 冰语时间

”形象及红白色调为主的独特装潢风格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辨识度。
”高度近似的“
”标识,该标识在元素构成、表现形式和视觉效果上与蜜雪冰城拥有的第33299216号等5项“
”系列注册商标极为相似。
自2022年起,蜜雪冰城针对“冰语时间”稳步推进商标维权战役,全面加强证据保全工作,奔赴多地对“冰语时间”线下门店共进行70余次证据保全,线上方面做到实时监控和定期取证保全。2023年10月,蜜雪冰城发起对“冰语时间”主体公司的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该标识与蜜雪冰城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淄博冰语时间授权加盟商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以及广州顺意小吃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均侵害了蜜雪冰城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蜜雪冰城的门店装修装潢具有独特性和较高的市场辨识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淄博冰语时间和广州顺意小吃店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蜜雪冰城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于2024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1.判令淄博冰语时间停止对蜜雪冰城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淄博冰语时间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相同服务、商品上使用与蜜雪冰城近似的装潢;
3.判令淄博冰语时间在微博平台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对蜜雪冰城的影响;
4.判令淄博冰语时间向蜜雪冰城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5.判令广州顺意小吃店向蜜雪冰城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也是餐饮连锁加盟行业大规模装潢类不正当竞争的胜诉案件。法院通过细致比对商标、装潢元素,结合品牌知名度、侵权规模及主观恶意,明确了“搭便车”行为的违法性,判决结果不仅为餐饮行业的竞争秩序划定清晰边界,也为连锁品牌在商标、装潢等多维度知识产权保护上提供了实践范本。
同时,案件的胜诉判决,也彰显出蜜雪冰城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维护企业品牌的决心。此外,从业者要明白,无论侵权方式多么隐蔽,主观恶意就是原罪,唯有尊重知识产权、坚持创新发展,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长远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