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技术企业概念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主体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一、政策扶持
1.直接奖励
对在我司申报高企认定,获省厅受理的奖励不超过1万元,2016年以来未在我市获得高企认定资格的,通过高企认定后可再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部分镇街配套奖励;
市通过“瞪羚企业”,“百强企业”等间接奖励;
规范管理,金字招牌。
2.税收减免
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25%降低为15%。
二、高企优势
加大对“国高企”申报认定的财政支持力度,具体金额以实际政策为准;
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25%降低为15%;
是申报众多科技项目的前提条件,如省研发中心、省重点研发项目等;
有利于企业知名度、品牌美誉度的提升--对话基础、入围门槛;
企业融资、上市。
三、认定条件
一、年限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审查要点:申报当年必须为查账征收。
二、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技术领域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科技人员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备注:科技人员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五、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高新收入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七、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第四部分: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八、重大事故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知识产权≤30分

审查要点: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突出对技术先进性,对企业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支持作用和转化能力强弱的评价。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审查要点:内部制度齐全,重点关注产学研合作协议。
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①净资产增长率=1/2x(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②销售收入增长率=1/2x(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备注: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未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五、认定程序
自我评价 → 注册登记 → 提交材料 → 专家评审 →
认定报备 → 公示(如有异议)→ 核实处理
自我评价 → 注册登记 → 提交材料 → 专家评审 →
认定报备 → 公示(无异议)→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 办理税收优惠手续